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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。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、被许可人、许可期限、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。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、许可人/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、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,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。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。
二、申请文件
1、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》;
2、许可人/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;
3、再许可的,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;
4、《委托书》。